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为学院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一)学院会计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优良的道德品质,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乱纪行为; 拥有会计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求知欲和上进心; 有较好的业务技术水平,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有较好的文字水平、较强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持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二)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继续在学院从事会计工作:
无故不服从领导的;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由于业务、技术水平原因,不能胜任会计工作的。 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三)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学院的教学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学院内部管理服务。
(六)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学院的财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七)保证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真实、合法,经手的会计凭证、信息完整、真实。
三、会计人员服务规范(一)会计人员要熟知上级及学校各项财经法规和管理办法,熟练掌握并运用会计核算的各项业务技能,在职责范围内,互相协调,密切配合,以良好的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二)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快工作节奏,简化办事程序,讲究职业道德,不以权谋私,公正、公平的处理接办的事宜。
(三)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实行“首问负责制”,即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处理有关事宜,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并介绍给有关经办人办理。若经办人不在,尽可能做好记录后转交经办人处理。
(四)尊重师生员工,待人接物和气、热情,服务周到。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必须及时办结;若办理事项量大、复杂,难以马上完成,应讲明原因,约定下次来办时间,并按约定给予办理。对于手续不完备的交办事项,要耐心解释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并告知应补充和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六)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闲聊、不串岗、不吃零食、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办公环境整洁,坚持定期打扫卫生,做到:桌面、地面整洁干净,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室内物品放置有序,办公场所不存放个人杂物。
(八)虚心接受师生员工意见。对师生员工批评意见,必须谦虚、诚恳,不得厌烦、争辩或吵架,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九)对不属于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请示、不报告,私自办理,影响财务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赔偿损失。
四、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一)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学院财务会计工作质量,学院对设立会计机构的下属单位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
(二)学院派驻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在编制上不属于派受单位,而由学院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三)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评聘,业绩考核,岗位培训。
(四)学院所属各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对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可向学院提出更换意见。
(五)财务处有责任对派受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会计人员培训学习制度(一)会计人员培训学习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二)会计人员培训学习的对象为50岁以下的在职会计人员。
(三)会计人员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国家财政税收相关政策;学院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四)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包括组织培训和自学两种方式。
组织培训形式包括:
参加上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组织会计人员到兄弟院校进行交流学习;
参加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学院财务处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其他培训形式。
(五)会计人员参加校外培训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0小时,与兄弟院校交流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财务处自行组织学习每月不少于二次。
(六)学院及财务处应积极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有关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会计人员应遵守培训学习的有关规定,积极完成培训学习任务。
六、会计人员轮岗制度(一)凡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属轮岗范围;
(二)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4年、一般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3年者必须轮岗;
(三)退休前两年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再轮岗;
(四)高级会计师的轮岗应服从工作需要,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五)会计人员的具体轮岗时间,由学院财务处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附则(一)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