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及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收据,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收据(如银行结算凭证,铁路、民航、邮电、公路运输单位收费凭证)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发票、收据必须是由税务机关监制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或财政部门监制章);要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且盖章清楚。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非中文票据,应用中文注明内容。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金额如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四、当年的发票,应在当年办理报销,跨年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始凭证其他联的复印件或原收款单位的证明,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证明中还要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由经费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和证明的,如火车票、船票、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费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