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燕郊校区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院发[2006]95号 2006年11月9日

一、财务机构:燕郊校区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二、财务人员:一般财务人员由财务处聘任和管理,财务机构负责人由学院委派。

三、会计核算:燕郊校区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和全面地核算收入、支出等。

四、银行账户:由燕郊校区按核算需要提出开户申请,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由财务处在银行开立账户供其使用。未经批准燕郊校区不得在银行开立账户。

五、财务预算:财务收支统一纳入学院财务预算,作为学院二级预算单位,按学院预算管理的制度及要求编制本单位财务预算,经学院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六、收入管理:所有收入均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预算,不得隐瞒、截流任何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预算外资金循环;所有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均必须经学院批准。

七、支出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计划,资金支出3万元以下的由附中或管理处负责人和校区财务负责人审批;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报院办公会审定。

(二)凡涉及预算外收支按学院有关规定审批。

八、财务制度: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燕郊校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九、财务报告:燕郊校区必须按照财务处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学院报送财务报告。

十、燕郊校区财务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报学院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