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6]95号 2006年11月9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的要求,对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二条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范围
学校对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第三条委派程序
(一)委派会计人员的名单、委派职务及受派单位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委派会计人员科级职务的任免,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按有关干部管理程序办理;
(三)委派会计人员接到委派或轮岗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移交完工作,到新受派单位报到。对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学校有权将其调离会计岗位,交人事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持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会计证》;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办事公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助理会计师及其以上职称;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属学校编制,并在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
(六)受派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在该单位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委派会计人员的行政关系隶属于财务处,不隶属于受派单位;
(二)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每轮期限为二至三年。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轮岗;
(三)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业绩考核、职称评聘及其它业务管理工作;
(四)受派单位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纪律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五)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和职务任免,必须经财务处批准或提议后,才能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委派会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遵守学校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受派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并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核算业务,接受受派单位的监督;
(三)委派会计负责人必须支持受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并与受派单位负责人共同努力,不断加强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委派会计负责人有权参与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有权参与受派单位的财务预算的编制,并参加受派单位的财经工作及重大发展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五)委派会计负责人有权根据受派单位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六)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按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向学校报告受委派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及重大经济事项;
(七)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受派单位的财经工作进行监督,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立即制止或纠正。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如与受派单位领导发生分歧,经解释后仍不能取得统一意见时,应及时报请学校研处;
(八)委派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委派到自付工资二级单位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由受派单位按本单位规定直接发放,不再享受财务处的其它任何待遇。
第八条奖惩
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或取消受委派资格。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时,要充分考虑受派单位的意见。
委派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将按《会计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学校处理。
第九条受派单位的职责
(一)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学校加强财经工作领导,建立财经工作新秩序,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全校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应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这一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
(二)受派单位应协助做好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学校委派会计人员,如认为委派会计不能胜任工作,可向学校提出更换建议;对侵犯委派会计人员职权的单位,将依据《会计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