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1〕3号
各分院、系、处、室、馆、所,附中:
根据《关于严禁持用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通知》(京外办发[2009]21号)、《关于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提交经费手续的紧急通知》(京外办发[2009]24号)的要求,现对我院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团组或人员因公出国(境)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出国(境)费用的报销(支出)必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准;
三、持因私护照(通行证)出国(境)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因公出国(境)报销费用时,必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虚假费用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凡在学院财务处核算的经费支出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