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应税收入发放及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个人应税收入发放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通告》(京地税个[2006]510号)及其他有关要求,现就我校个人收入发放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通告》(京地税个[2006]510号)的规定,学校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校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的内容包括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二、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第七条“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的规定,学校在职教职工(含离退休)及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其所有收入(包括工资、津贴、课时费、奖金、加班费、讲座费、答辩费及劳务费等)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且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全额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所有收入都必须全月合计计算,按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按劳务项目计税。

三、不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临时外聘教师、临时工和其他人员等劳务报酬,可支取现金,但必须全月合计计算,按劳务项目的税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只能存入学生卡中,每月合计计算,按劳务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得发放现金。

五、各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向财务处提供以下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

 

中央美术学院
20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