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6]111号 2006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各项应缴费用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缴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我校学生应加强对其应缴费用的认识,自觉履行缴费义务。
第二章收费管理组织和原则
第三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有关高等学校收费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收费职责。
第四条各院(系)对本单位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按国家规定将学校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第八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到指定的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为了增加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招生简章中必须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项目与方式
第十条学费。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方式,实行学年收费管理。上级管理部门出台学分制收费方案后,学校将逐步改按学分制收费。
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按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不同的住宿条件,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相应标准收费。学生入学前住宿安排未定的,预收住宿费,学生到校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再按学生所住宿舍的实际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考试费。学校各类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各院(系)、部门向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五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首次为学生办理的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第十六条学校采取银行代收的方式收费。学校财务处于学年结束前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下一学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内容发布在校园网上,并由各院(系)负责向学生传达。新生以入学须知的方式告知。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我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第四章缓缴条件、手续与措施
第十八条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月内办妥以下手续: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经该生所在院(系)审核,交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门审查核实,签署意见,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把获批准学生的名单发财务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十九条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手续未获批准、或缓缴期已过,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不得作为欠费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于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将根据《中央美术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不予注册,不能上网选课,不能进入教室学习;
2、学期课程不计入成绩;
3、不享受学校的各类奖励、补助;
4、毕业班学生不能参加毕业设计及毕业创作、答辩。
第五章退费与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其实际学习及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及住宿费。
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发生情况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办理退费时,应持有关证明、缴费发票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的学费处理
第二十四条休学不办理退费,待复学时再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学费。
复学后就读于原年级的,不再收取本学年学费;复学后进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按该年级收费标准收费,其已缴纳的学费根据休学当学年在校时间按月结算。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休学手续的时间为准;学生复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复学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复学等涉及收费变动的情况,由教务处书面通知财务处后,学生本人持有关休学或复学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或缴费的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