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8]57号 2008年7月17日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自印发票管理,规范自印发票的申领、使用、保管及核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印发票的印制申请由使用单位提出,学校财务处依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负责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自印发票的管理。校内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自印发票管理的规定,积极协助财务处做好自印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国家规定外,学校所有自印发票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到财政和税务部门印制。未经财务处许可,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自印发票或私自印制自印发票。
第五条学校建立自印发票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自印发票管理员将财政、税务自印发票购回以后,应办理登记手续,建立保管制度;财务处自印发票管理员在向学校各部门发放自印发票时,也应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第六条学校对自印发票的领用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制度。各部门指定票据领用管理人员,向财务处提交收费计划表并填制领用票据申请表,经财务处负责人核准后,办理自印发票的领用手续。各部门在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自印发票使用完毕并核销后,才能申领新的自印发票。
第七条自印发票在启用前,领用人要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要及时向财务处自印发票管理员说明,以便明确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领用的自印发票须加盖“中央美术学院收费专用章”。自印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废票不得撕毁,各联次均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便于核销和备查。
第九条开具自印发票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其中,退款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收回原来的自印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退款对象为单位的,必须收回原自印发票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
第十条自印发票用完后,经办人员必须在封面上注明自印发票起讫号、作废号、收费总金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内容。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必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才能开具自印发票,未发生收费收款业务时,原则上不得先开收据(发票)。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将各项收入(包括代管款项)上缴财务处的同时,要求财务处收款人将自印发票的存根联核销,凭已核销的存根联到财务处自印发票管理员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生自印发票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学校财务处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使用自印发票,各类自印发票不能相互串用。各部门领购的自印发票仅限本部门使用,严禁私自转让、转借、代开、销毁。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处应将已开具的自印发票存根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10年。期满需销毁的,应由自印发票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经学校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第十五条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对我校自印发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