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9]28号 2009年5月6日
为加强学院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院经济秩序、保证学院经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票据的管理
财务处是代表学院向有关政府机关和部门购买票据的唯一部门,统一负责全院票据的领购、印制、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应安排专人担任票据管理员,以详细记载票据的领用、缴存情况,院内各单位使用发票、收据时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并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未经批准,院内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转让、代开、销毁各类票据。
二、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我院目前使用的票据有《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及自印发票或收据等。
(二)上述票据适用范围
1、《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适用于收取考生报考费,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学费、住宿费及各教学单位培训班、进修班收取的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适用于上级部委、机关及地方政府拨付的业务费和专项经费;我院内部各单位之间、学院与其他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各种代收的水费、电费、供暖费等收费项目。
3、《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适用于学院无偿接受各类款、物,且只开具“捐赠款”或“捐赠物”的收费项目。
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适用于《收费许可证》所列项目之外和以上三项适用范围之外的收费项目。包括:咨询费、开发费、技术成果转让费、赞助费、技术服务费、设计费、展览费、展位费、刊物书籍出版或出售费、出租费,以及向外单位收取的资料费、会议费、会务费等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5、“自印发票或收据”仅适用于申报批准的收费项目,或学院指定的内部收费项目及资金往来。
三、收费票据的领用、开具和核销
(一)各部门领用收费票据,要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详细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领用数量、票据种类等,报财务负责人签批、备案。票据领用单位对领用的票据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按要求使用。
(二)票据领用采用缴旧领新方式,领用数量应预计准确,不得故意多报、多领。零星收费每种票据仅限领一本,第三次领用票据时,应缴回第一次领用的票据,依此类推。量大、集中的收费,可按预计数领用票据,按票据编号顺序使用。集中收费结束后,未使用票据应及时缴回,已使用票据在办理交款手续后,缴回票据,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票据领用人和票据管理人员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
(三)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适用范围及批准的标准、项目使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四)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填。错填的票据应加“作废”标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要及时报告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做出说明。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级票据主管部门。
(五)收费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把收取款项缴到财务处记账,票据封面内容填写完整并附缴款单复印件后,方可到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处办理票据缴回和核销手续。
(六)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核销发票时,要认真检查被核销的票据是否规范和完整,存根联内容是否与票据封面填写一致。
四、收费票据的保管和检查
票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中央主管部门查验核准后,交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销毁。学院将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包括: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票据。
2、未按规定和适用范围使用票据,串用票据。
3、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4、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5、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学院对具有上述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将依照《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视情节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