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1]24号 2011年3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有关要求,为不断深化和巩固我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构建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金库”的含义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学院收入,未列入学院财务处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款项。“小金库”的形成和来源主要形式包括:
一、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将学院应获得的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学院账目外。
二、虚列支出,将学院款项违规转出,私存私放;或以重复列支等手段套取款项。
三、利用假发票等欺骗手段,套取款项。
四、与外单位或个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套取款项。
五、通过伪造会计凭证,撒换并重新编制会计账薄、篡改财务报告等手段,隐瞒收入或扩大支出。
六、将应缴款项以定期存单或个人储蓄的形式私存私放。
七、其他学院账外收支资金。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三条学院教育收费收入(学费、住宿费、报考费、培训费)统一由学院财务处组织收取并及时入账。严禁部门和个人擅自收费。
第四条以学院或学院部门名义接受的各类捐赠、赞助款项,或对外提供劳务、设计、咨询等业务需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正式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上缴所得收入。严禁逾期、截留或坐收坐支。
第五条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的回扣、折让或好处费等以现金形式返还的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不得截留、藏匿。
第六条学院出租场地、房屋、设备或资产报废、变卖等应经学院管理部门批准,所得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禁止部门或个人擅自出租、出借或处理学院资产。
第七条部门和个人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及时清算,不得将代收的收入私自截留、私存私放。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严禁以虚列项目、重复列支等手段,将资金转出学院账目外,私存私放。
第九条禁止利用假票据或购买非法票据等欺骗手段,套取现金,或转入私设账户中私存私放。
第十条严禁通过伪造会计凭证,撤换并重新编制会计账簿、篡改报告等手段,隐瞒收入或扩大支出,将资金转出,私存私放。
第十一条确实无法支付或偿还的其他单位各类应付款项及无法发放的职工工资、奖金等需退还学院财务,严禁变相支付或截留。
第十二条严禁将部门资金或其他公款私自借予其他单位和个人,或以定期存单或个人储蓄的形式私存私放。
第四章其他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预算管理。各部门的收支都应编制部门预算,编制的预算应全面反映收支内容,不得隐瞒、肢解各项收入,不得巧立名目或虚列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加强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变相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单位或个人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加强结算审核。结算支付时,收款单位须与提供商品及劳务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将款项支付给与本单位未发生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代收款项要及时清算。
第十六条规范票据使用。学院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购置和印制各种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七条学院纪监审、财务处等部门紧密协作、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加强财务监督检查。通过加强宣传、鼓励举报、审计检查等措施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加大处罚力度。没收私存私放的“小金库”资金,对私分和违规支出的“小金库”资金,要如数追回;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责任人员,按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