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院发〔2010〕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及北京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等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有关单位在正常教学管理工作之外为学院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单位及个人提供非教学服务,按照自愿、选择及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二章收费审批程序

第四条凡利用学院资源开展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履行收费审批程序,收费单位须填报“服务性收费项目审批表”(见附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财务处对收费单位提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查,报院收费领导小组审核或报院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报学院领导办公会议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收费。

第三章收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服务性收入的取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或学院确认的收费单据。收费时必须统一在财务处领取有关收费票据,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或自行印制票据。

第六条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多收、少收、漏收。收费收入须及时、足额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进行统一核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收费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费的范围包括:

(一)学院体育场、会议室及教室等公共场所出租的收费

(二)为在校生和毕业生补办学生证、毕业证等证件或提供成绩、学籍证明及材料的收费

(三)图书馆教学服务之外包括图书卡补办、图书赔偿及资料翻拍、扫描、上网等服务收费

(四)其他正常教学管理范围外的服务性收费

以上收费项目国家和北京市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合理成本和补偿的原则自行制定,按上述审批程序由学院审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初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五章收费的使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项目所取得的收入须全部上缴学院,由财务处统一进行核算,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提供服务耗用的成本支出。

第六章收费监督检查

第九条收费单位要将经审批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对象等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院内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或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购买、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作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或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收费不按财务规定开具票据的

(二)各部门、单位的服务性收费,不及时上缴财务处而坐收、坐支、截留、转移收入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授意下公款私存私放的

(四)将收费私自分配使用的

第十二条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擅自决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不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收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全校师生员工均可向学院纪监审部门举报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等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中央美术学院服务性收费项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