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6]112号 2006年7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取得的横向科研(以下称科研)经费为学院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横向科研领导小组、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密切配合,作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横向科研领导小组、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及结题等手续,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税款;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经费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立项书、科研项目合同及有关领导的批示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开立项目专户,确定项目号,进行项目核算,并为项目负责人查询经费收支情况提供方便。
第九条科研合同必须按学院的合同管理程序审核、报批。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必须先办理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项目开户等手续,经财务部门同意后才能将经费转入学院账户。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按拨款金额或合同金额,认真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横向科研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有关领导批准。项目预算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用款。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支出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院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横向科研领导小组或科研主管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或变更手续。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的日常使用的审批权限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除学院拨款资助的科研项目外,学院不得以自有资金垫付横向科研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申请转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横向科研领导小组或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及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横向科研领导小组或科研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根据科研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院有权按照院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费。
2.材料费,包括专用材料及办公材料费。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
4.学术活动旅差费、调研费、印刷费、资料费、复印费、成果鉴定费、评审费、业务招待费等。
5.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6.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7.人员经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
8.管理费:指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
9.协作费:指校外单位协作所需经费。
10.其他费用:指与项目开发、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以上所有经费,除管理费外,应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不得预提。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费用(不含协作费)的25%。具体金额在项目支出预算中确定,达到交税标准的由学院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协作费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费总额的70%。
第二十四条学院按到账额的4%提取财务管理费,项目所在单位按到账额的4%提取协调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前,学院须保留项目总经费的30%左右,待科研成果验收合格后报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并积极配合财政、教育、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经费提供方依据国家法律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或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谋取私利、损坏学院名誉的,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横向科研活动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