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废止)

院发[2006]107号 2006年1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学校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根据经济活动内容须签订不同类别的经济合同(以下合同均指经济合同)。

第三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联合办学、教学服务、科研与技术合作、投资和借款、捐赠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五条各类经济合同原则上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学院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委托代理人原则上为分管校领导,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人员为代理人,但分管校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七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合同管理部门是指下列经学校授权管理合同的学校职能部门: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合同管理;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修缮工程、房屋租赁、餐饮、物业、绿化、保洁及水电气暖采购等合同管理;

(三)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学服务及教材采购合同管理;

(四)学工部:负责学生事务的相关合同管理;

(五)基建办(续建办):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投资、借贷、捐赠合同管理;

(七)采购办:负责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等合同管理;

(八)保卫处:负责保安、技防、消防、人防、安全等合同管理;

(九)科研部门:负责科研、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合同管理;

(十)图书馆:负责图书采购合同管理;

(十一)美术馆:负责展览业务等合同管理;

(十二)其它单位需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应遵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合同管理。

第九条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的协商、起草、送审、报批;

(二)规范合同的文本格式及编号方法;

(三)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

(四)制止有关人员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五)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七)保管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合同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全校合同的归档管理、授权委托书的发放。

第十二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与检查,协调处理对全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主动听取并采纳学校法律顾问的正确意见。

签订重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及涉外合同,原则上应有学院法律顾问参加,并由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经济活动,经协商一致,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各类合同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六条签订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在对合同项目进行调研、评估和协商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对方的资质、经济性质,应当核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签章及公章的真伪。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

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

第十九条签订经济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检验与验收方法、质量保修及保修条件;

(四)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及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科研技术合同还应包括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等内容。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应按以下流程送审和报批:

(一)合同涉及或实施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初步调研、评估和协商;

(二)合同管理部门对项目进一步论证及草拟合同文本;

(三)合同管理部门持合同文本、有关论证材料(包括招标、议标的有关材料)及《中央美术学院合同审批表》送审、报批;

(四)财务处审核有关资金收付等条款;

(五)纪监审办公室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

(六)按审批权限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签批;

(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八)用印;

(九)合同正文分别报合同管理部门、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备案。其他部门或人员可使用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有关单位和人员负责合同的履行,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单位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二十二条负责合同履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合同管理部门汇报,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原合同中未约定事项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书,并按前述流程报批后生效。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立即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向合同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长汇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将合同有关材料统一归档管理,并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合同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合同审批表、合同正本、对方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许可证等复印件、签约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客户报价材料、变更、解除、异议处理及有关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往来函件等。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后,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写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用书面形式报合同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或者合同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者有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不订立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越权审批合同的;

(三)签订合同时未严格审核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证件的;

(四)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核的合同,未经报送审核即签订合同的;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未办理书面手续的;

(六)违反规定刻制、使用合同专用章的;

(七)不按期真实、准确填报合同报表的;

(八)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实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不及时报告应采取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接到司法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及时报告,造成诉讼时效丧失的,或者擅自处理,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未得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分管校领导)书面委托而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经济合同作为学校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职能及职责制订必要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法律、政策及上级规定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