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废止)

院发[2006]113号 2006年11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杜绝学校资产的浪费和流失,维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央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包括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后勤服务使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各院系及研究机构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电脑配件等;

(三)房屋重新装修费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七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账手续,以保证账账、账卡及账物相符。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商综合管理办公室、图书馆、美术馆共同划定。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日常综合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机构和使用机构。

第十条校领导办公会是固定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基本职责是,保障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工作系统;讨论通过有关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决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

第十一条财务处是全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综合管理机构。其基本职责是,有关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起草;固定资产账册的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图书馆、美术馆分别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全校教学、行政、后勤等部门的仪器设备、家具的统一管理;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家具及房屋、建筑物的账、卡,做到账卡相符;办理上述资产的入账、报废、调拨、处理等事宜;填报仪器设备、家具的各种统计报表;制定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对全校房屋、建筑物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校房屋、建筑物的维护、维修、处置等;填报全校房屋、建筑物状况等有关统计报表;制定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图书馆的基本职责是,对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图书(包括各教学科研单位资料室的图书。下同)实行统一管理;对学院的图书实行统一编目;填报全校藏书状况等有关统计报表;制定全校图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美术馆的基本职责是,对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文物、陈列品实行统一管理;对学校的文物、陈列品实行统一编目;填报全校文物、陈列品状况等有关统计报表;制定全校文物、陈列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机构,是指具体使用固定资产的有关院系及行政后勤等部门。其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各归口管理机构制定的分类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管好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做到帐、物相符;办理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报废、调拨、借用、赔偿等事宜;负责或办理固定资产的维修;填报固定资产的有关报表;负责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具体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单位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建帐、建档、保管、监督和检查,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

第十五条要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移动、拆卸和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履行相应的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职能。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建的管理

第十七条凡属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工程,从立项到完工结算及交付使用,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家具的购置,必须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批,并按照《中央美术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图书、文物、陈列品的购置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未按程序办理,擅自购买的固定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发挥其最大效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机构或使用机构必须设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全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并组织日常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文物、陈列品等由使用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并组织日常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在全校范围内可以调剂使用,由固定资产的使用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各自或联合提出调剂方案。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调剂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涉及较大范围的调整,应当提交校领导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出租,特殊情况需外借、出租的由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资产价值较大的,提交校领导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必须交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形成固定资产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缮。

第二十八条各使用机构都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和保管、使用、维护以及安全操作等技术规程,对大型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应建立技术档案,将责任落实到人。归口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各使用单位,检查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维护情况,并及时帮助使用单位解决困难。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毁损和丢失。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提出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变卖)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机构,一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注销凭证,由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依据审批结论和“固定资产报废(变卖)申请单”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丢失后,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提出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申报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机构,一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注销凭证,由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责成当事人赔偿并可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毁损、丢失所取得的变卖收入和赔偿金,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形成固定资产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缮。

第七章固定资产登记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建立三账(财务处、归口管理机构、使用机构)、一卡(固定资产卡片)账目体系,并应及时办理有关的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固定资产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归口管理机构应设置与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账和二级明细账,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设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登卡、凭卡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经济技术指标和使用变动情况,以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

各资产使用机构应设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表》,固定资产较多的单位还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录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变动等具体情况。

固定资产的登记,包括入账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部分内容。

第三十四条入账登记,是指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并交付使用或清查盘盈时所进行的登记。当发生固定资产入账登记事项时,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填写“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机构,一份报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凭证。

第三十五条变更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使用机构变更等内部管理事项变动时,所进行的登记。当发生固定资产变更登记事项时,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填写“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机构,一份报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变更入账凭证。

第三十六条注销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报废、变卖、毁损、丢失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时所进行的登记。当发生固定资产注销登记事项时,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只有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机构、使用机构同时签属意见的上述登记表(单),才能作为入账或注销凭证。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机构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凡调出、离退休、出国的教职工、毕业的学生,必须在离校前将所用的资产归还学校,办理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院系盖章后,方能办理其离校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财务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机构和使用机构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物、账卡、账账保持一致。财务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机构和纪监审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四十条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固定资产使用机构、归口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应当基于清查结果,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履行相应的入账、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换届或离任时,应结合离任审计,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较彻底的清查,资产清查不清的,单位负责人应说明原因,对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图书馆是其所控制的图书的归口管理机构和使用机构的统一体;美术馆是其所控制的文物和陈列品的归口管理机构和使用机构的统一体;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全校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口管理机构和使用机构的统一体。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条例,在各自所辖范围内,制定出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按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报送,校内的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如下: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统计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各部门的报表并与财务处固定资产总账核对后上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