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院发[2006]3号 2006年1月18日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课时酬金;

(二)支付给学生的奖贷学金和困难补助;

(三)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现金支付限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加强现金的管理和监督,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必须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开支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大额现金的存取应有保卫人员陪同、或请银行送解。

(三)不得坐支现金。坐支是指用收入的现金直接办理现金支出。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或规定的时间内送存开户银行,需要支付现金时,再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四)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必须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如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现金日记账必须及时、定期与现金总账核对相符。

(五)零星现金支付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特殊情况超过支付限额的,经办人须写明事由,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经审批签字后方能予以报销。

(六)出纳收取现金,必须要开收据;支付现金必须凭会计编制的记账凭证,领款人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不准用白条抵库。

(七)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每月一次)核对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长短款和白条抵库应及时查明原因,情况严重的必须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

(八)库存现金检查程序:

(1)检查时,出纳人员暂停现金收付业务,将所有现金锁入保险箱;

(2)将未记账的收付款凭证登记入账,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

(3)准备好现金清点表;

(4)先由出纳人员点数,稽核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监点,然后将数字填入清点表;

(5)稽核人员复点;

(6)清点结束,将现金清点表记录的总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盘盈、盘亏,应立即查明原因,一并填入清点表;

(7)清点表应由出纳、稽核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院长。同时作进一步调查了解,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负责将清点表装订成册备查。

第五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和监督。

(一)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办理银行存款结算业务。

(二)银行出纳对外签发支票应严格按照《中央美术学院银行支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对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四)为随时掌握银行存款收付动态和结存的余额,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应结出余额。

(五)银行出纳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发现有不明的款项收支,须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原因。

(六)“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于月终后七天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七)“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完成后,连同“银行对账单”和“未达账项明细表”一起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报财务主管院长审签,年末装订成册后送档案室保管。

(八)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九)银行出纳收到不明性质的款项时,应及时查明性质。月终仍未查清的款项,交会计暂时入账,不得悬在帐外不入账。对需退回的款项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以转账形式退给原付款单位。

(十)银行出纳收到大额款项时,应及时查明收入性质,按要求书面通知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院长。

第六条财务部门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制度和支票、印鉴分管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稽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八条出纳人员必须根据会计或审核人员制作的凭证支付款项,禁止先支付款项后取得支付凭证,禁止白条支付款项。

第九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程序: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离开办公室之前,必须将财务印鉴、印章、空白支票、发票收据、银行支取凭证保管好,下班以前必须将现金全部放入保险柜内,锁好保险柜,将密码打乱。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发票管理人员在办理发票收据核销手续时,应检查各张发票、收据的款项是否已全部入账,对已开具的发票、收据的款项未入账的应查明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因经办人或出纳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院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或出纳人员负责追回、赔偿,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甚至处分。

第十五条定期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购买)日期、金额、利率、期限、资金来源、存放地点、凭证编号、到期支取日等内容。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