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6]115号 2006年1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科学配置资源,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定学院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预算编制的原则,审查预算草案及批准预算方案。
第四条财务处组织编制学院预算草案,向教育部报送学院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落实各项预算经费,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各行政处、室、馆、所和院(系)是学院内部的预算单位,根据学院预算指标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发展需求,编制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七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学院预算和各单位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列入预算。
第九条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的编制尽量做到科学合理,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安排人员支出,后安排公用支出;先安排教学科研重点、急需项目,后安排一般项目支出。
第十条预算编制体现公平、透明的原则。对经常性支出,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对于教学单位、行政部门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专项业务支出,通过填报专项申请,科学论证,减少预算分配的主观随意性。
第三章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学院预算收入的编制
(一)各类拨款:由财务处按上级预算部门批复的年度拨款控制数,参照上年拨款情况编制;
(二)学宿费收入:由财务处按照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提供的在校学生数、毕业生数、计划招生数等基本数字计算编制;
(三)各类创收收入:由财务处按照各单位的创收计划,根据学院分配政策测算编制;
(四)附属单位缴款: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编制上报的预算收入编制;
(五)其它收入: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编制上报的预算收入,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教育部修购专项、科研经费拨款、购房补贴拨款、横向科研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赞助等,按有关制度进行专项预算管理,不纳入学院综合预算的收入范围。
第四章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学院内部各单位预算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经费+专项经费+创收返还。
(1)基本经费:指学院按照各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和学生人数及规定的定额标准核拨的基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劳务费(包括课时费、模特费等)、材料费(包括教学材料、办公材料等)、差旅费(包括学生实习费等)、零星修理及其他日常支出等,也可用于购置办公、教学设备。
基本经费预算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在总额内自主使用,学院不作细目预算。
(2)专项经费:是学院为完成事业发展目标或特定工作任务,在经常性支出之外需要另行安排的专门费用。如学科专业建设费、人才建设专项资金、教材建设费、科研课题费、创作收藏费、设备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费、会议费、专业展览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运转费等。
(3)创收返还:各部门按照规定举办的各种进修、办班、培训等及其他收入的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创收支出。结余部分可补充教学经费的不足以及教学、科研设施的新建和改善。在各单位创收收入实现时,财务处按照学院有关分配政策将应由各单位支配的部分拨入各单位,创收单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由财务处单列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的申报
(一)各预算单位根据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需要,在进行严格的筛选、排序后,提出专项经费预算申请。
(二)申请专项经费须填写“专项经费立项申请单”,申请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当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原则上必须当年完成,不得跨年度执行。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剩余部分一律收回学院,在下年度的预算中重新申报,重新安排。
第五章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七条学院预算原则上按下列程序报批:
各单位预算草案→主管院领导审核→财务处汇总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核准→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每年11月10日前,财务处根据学院安排,布置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编制方法。
第十九条各部门根据学院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于12月10日前报财务处汇总。
第二十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预算草案和相关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测算,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建议草案,于3月1日前提交院领导和党委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根据院领导和党委会讨论意见,对财务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和调整后,报主管院领导和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于3月31日前书面下达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指标。
第二十三条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学院相关部门要根据财务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计划和预测数据。包括:
1.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提供在校学生、招生计划等;
2.人事处提供人员经费计划、培训计划等;
3.学生工作部提供学生事务支出计划;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外事经费计划;
5.科研处提供科研经费计划;
6.综合办提供学院运行费计划;
7.城市设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燕郊校区报送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
8.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章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负责全院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定期对预算收支进行分析,发现差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随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具体报告内容及方式由院领导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负责建立预算执行查询系统,保证各单位、各部门随时查询本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接受财务处有关预算的检查监督,按照财务处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财务处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三十条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