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关于银行支票管理的补充规定

院发[2009]70号 2009年9月9日

一、关于限额转账支票签发的有关规定

由于限额支票所存在的风险,财务处原则上不签发限额转账支票。确实需要的,应严格按照《中央美术学院银行支票管理规定》进行办理。每月20日后一律不签发限额转账支票,请支票使用部门自觉遵守。

经办人员必须对限额转账支票视同现金保管,确保万无一失。因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疏忽造成学院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追不回的由经办人员赔偿,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经办人员必须保证支票所付金额和取得发票金额一致,发票金额少于实际支出金额的,由经办人员负责补开发票或赔偿。

使用限额支票必须于三日内到财务部门报账,以便会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请支票使用部门自觉遵守。

会计人员对限额支票应进行特殊登记和管理。

二、关于支票作废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在支票交给领用人前造成作废的处理

由于会计人员书写错误、经办人提供信息有误等,在支票交给领用人前造成作废的,由会计人员在作废的支票上加盖“作废”戳记或书写“作废”字样,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并签名。作废支票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准乱扔乱放。

(二)支票交领用人后作废,当月底前申请补办的处理

由于经办人等未能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等,造成支票过期作废的,经办人应该于当月底前到财务处换取新支票。会计人员应在支票登记簿原支票处注明“作废,换××号”,并对新支票按要求进行登记、签名后,将新支票存根粘贴于会计凭证原支票存根处,在原支票存根上注明“作废”。

(三)支票交领用人后作废,当月底前未申请补办的处理

会计人员在月末对账时发现已过期未能实际支出的支票时,应作如下处理:

对没有发票的借款支出,以对账结果为附件,经主管人员签字后红字冲销原记账凭证,并在摘要中说明,在支票登记簿上进行有关登记。支票使用人补办支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已有发票的报销支出,以对账结果为附件,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将原支出转为应付款(直接红字冲销银行存款),并在摘要中说明,在支票登记簿上进行有关登记。支票使用人补办支票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由经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批准后重新办理支票,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会计人员对已记录的应付款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四)支票经办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被盗,应立即查找,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财务、保卫等部门反映,迅速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或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确认未对学院资金造成损失的,可按前述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五)支票使用人应尽量将作废的支票退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作废支票,应按银行及学院有关要求进行保管、登记及核销等。

三、已签发的支票是学院经济往来中十分重要的凭证,所有经办、经手人员都应以高度的责任感遵守有关制度和道德标准的要求,确保学院的资金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或条款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