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经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院发[2006]116号 2006年1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财务开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经费支出,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费负责人是指院内各单位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或受其委托负责本单位、本项目经费支出的人员。

第四条学院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体制,由财务处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将应由学院统一核算的款项存放在财务处以外的其他账户内。

第五条学院经费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均需确定财务“一支笔”审批人,并留签字手迹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的审批

(一)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金、退职费、社会保险缴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等,由人事处审核,书面通知财务处执行。

(二)由学院预算经费负担的外聘人员工资,由人事处审核,书面通知财务处执行;由各院系聘用的,工资(劳务费)从院系预算经费中列支的外聘人员,工资(劳务费)支出标准由各院系制定,报人事处备案,财务处执行。

(三)从各院系预算经费支出的课时费,支出标准由各院系制定,报人事处备案,财务处执行。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的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制定使用方法。支出时由学生工作部审核盖章,并经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签后支出。

(五)医疗费支出由医务室审核签字后,会计人员审核办理。

第七条基本经费的审批

基本经费指学院按规定拨付各单位的用于其日常基本支出的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劳务费(包括课时费、模特费等)、材料费(包括教学材料、办公材料等)、差旅费(包括学生实习费等)、零星修理及其他日常支出等,也可用于购置办公、教学设备。

基本经费由财务处按财务预算批准的数额拨付各预算单位,由各单位在上述细目内安排使用,学院只进行总额管理,不作细目控制。

预算内基本经费支出时,单笔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签批,会计人员审核后予以开支;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含)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单笔支出2万元以上(含)的由财务主管院长签批。

第八条专项经费的审批

专项经费是指基本经费以外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门经费,在财务上单列项目核算,专款专用。其资金来源有上级专项拨款、学院专项拨款和接受赞助等渠道。包括学院专项、上级专项、创收分成、捐赠赞助等。

(一)专项经费的立项审批

专项经费通过两种方式立项:一是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二是没有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院专项

学院专项经费由经费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

10万元以下的专项,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含)的专项,由院办公会讨论审定;

20万元以上(含)的专项,由院党委会讨论审定。

2、上级专项

上级专项的立项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项目负责人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3、创收分成

创收分成比例,凡学院有规定的按学院规定比例分成;学院没有规定的,按学院专项的立项权限报批。财务处按规定或批准的比例将款项拨入创收单位,由经费负责人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4、捐赠赞助

学院接受的捐赠赞助资金,如捐赠赞助方已对款项的使用做出规定,则应严格按规定掌握使用;如捐赠赞助方未指定用途,则应由捐赠赞助方指定的项目管理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5、其他专项

其他专项的立项按学院专项的立项权限报批。

(二)专项经费的支出审批

1、已批准立项的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由经费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学院专项立项的审批权限报批。

资金使用计划需列明以下细目:

办公费(包括邮电费、印刷费等)、交通费、差旅费(包括学生实习费等)、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包括课时费、模特费、其他劳务费等)、租赁费、维修费(包括修缮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费、管理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费用(数额较大的要列出具体项目)。其中,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要列出具体项目和设备明细,其他项目支出较大的要说明测算的依据。

2、有详细资金使用计划的专项经费,单笔支出2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签字,会计人员审核后予以开支;单笔支出2万元以上(含)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含)的由财务主管院长签批。

3、只有总额控制,没有编制详细资金使用计划的专项经费,实际支出时必须按学院专项立项的审批权限逐笔审批。

4、涉及工程、采购、服务合同等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的支付,需经审计核后支付。

第九条经费计划的调整

无论基本经费还是专项经费,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改变。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调整方案按学院专项的立项权限报批。

第三章特殊支出的审批

第十条以下支出必须报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一)超过国家或学院有关制度规定范围或标准的开支,如差旅费中的招待费、考察费、超标准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的餐费;

(三)所有的食品、礼品及其他非教学管理所必需的支出等;

(四)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凭证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经费审签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费支出的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二条学院的一切经费支出,不论其经费渠道,都必须接受学院财务部门依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审查复核,接受纪监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学院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资金资产损失、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处罚等。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投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