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6]3号 2006年1月18日
为了方便广大教职工及学生办理借款、报账业务,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因单据不全,手续不齐等而造成借款、报账者的时间浪费,特制定以下规定,望互相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一、借款、报账时间
(一)财务处办理借款、报账业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二)以下情况财务处不办理借款、报账业务
①法定节假日;
②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③医药费报销时间不办理其他借款、报账业务;
④其他特殊情况,如收学费、结账等(提前在数字化校园平台通知)。
对教学、管理急需的借款、报销业务,经批准,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借款、报账地点
除老美院医药费报销外,其他借款、报账业务均在财务处办理。
三、借款规定
(一)借款手续
①办理借款业务,必须先到财务处领取“中央美术学院统一借款单”、“中央美术学院合同付款审批表”等,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由经费负责人、审批人和经办人等签字。
②对无经费来源或超预算的借款业务,一概不予办理。
③临时工及学生一律不予借款。如临时工、学生因工作、举办活动、外出实习等需要预支暂付款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教职工为借款人,以明确经济责任。
④对借款要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制度。
⑤合同付款和固定资产购置付款必须一事一单,不能多事一单。
(二)借款时限
①差旅费借款须在返校后10天内(按车、船、机票日期计算)办理报账手续;
②住院费借款须在出院后10天内办理报账手续;
③其他借款,收款人在本市的须在借款后10天内办理报账手续,收款人在外地的最迟应在借款后30天内办理报账手续;
④以上时限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
四、报账规定
(一)原始凭证
①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及数量、单价和金额。
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收据(如银行结算凭证,铁路、民航、邮电、公路运输单位收费凭证)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发票、收据必须是由税务机关监制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或财政部门监制章);要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且盖章清楚。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非中文票据,应用中文注明内容。
③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金额如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④当年的发票,应在当年办理报销,跨年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⑤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始凭证其他联的复印件或原收款单位的证明,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证明中还要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由经费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和证明的,如火车票、船票、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费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报账手续
①办理报账业务,必须先到财务处领取“中央美术学院经费报销单”、“中央美术学院差旅费报销单”、“中央美术学院合同付款审批表”等,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由经费负责人、审批人和经办人等签字。
②办理费用报账业务时,原始凭证应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凭证的粘贴要求整齐均匀,便于装订和归档存放。凭证粘贴好后附在“报销单”等后。
③凡购买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的报销,须先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并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④对无经费来源或超预算的报销业务,一概不予办理。
⑤“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等应一事一单,不能多事一单。
五、借款、报账的审核签字
(一)会计人员对经批准的借款、报账业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复核;出纳人员对资金支付有再审核的义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二)经费负责人应对借款、报账业务进行详细审核,并在“借款单”和“报销单”等上签字。经费负责人是指院内各单位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或受其书面委托负责本单位、本项目经费支出的人员。
(三)借款、报账的经办人员必须在“借款单”、“报销单”等上签字,经办人与经费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四)经费审批人应在“借款单”、“报销单”等上签署审批意见。经费审批人是指,按学院有关规定,对经费支出有审批和把关责任的人员,主要是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五)购进实物的经济业务,应附购进实物的明细单,并应由经办人、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至少2人在收据、发票及明细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证明实物确实进入本单位或被本单位(项目)使用。
(六)对特殊费用的报销,经费审批人和经费负责人应在发票、收据上签署同意报销意见,如“准报”、“同意报××张,共计××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