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会议费报销有关规定

院发〔2010〕16号 (2010年3月11日)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报销管理,压缩会议费支出,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近年来会议费支出的实际情况,对会议费报销做如下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会议包括各部门、单位组织召开的研讨会、学生活动、展览酒会及其他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培训类会议支出应从“培训费”报销,执行学院“培训费”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减少会议开支。

第四条严格会议费申报、审批程序。各部门、单位在会议召开前,要填写《会议经费审批单》,列名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明细预算等,报财务主管院领导进行审批。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备用药品费等。会议主办部门、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六条会议力求简朴、节约。能不安排食宿的尽量不安排食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学院条件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在宾馆、饭店等召开会议,不得在高级宾馆、饭店等召开会议,更不得在北京以外的地区召开会议。各类会议要尽量压缩工作人员,不得租用宾馆、饭店起草会议材料。会议资料的印刷数量要根据参会人员数量合理印制,印刷材料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

第七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限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限额控制和学院批准预算内据实报销。会议费限额标准不超过中央国家机关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

第八条经批准在校外召开的会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定点场所,并按要求先签订合同后付款。

第九条参加校外组织召开的会议,按会议通知要求交纳的会议费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条凡安排食宿、租赁会场的各类会议,无论经费支出渠道如何,均需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本规定、超标准或扩大范围,以及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不予以报销。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