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业务招待费管理的通知

院发〔2010〕30号

关于加强业务招待费管理的通知

各分院、系、处、室、馆,附中: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学院招待费管理,规范来宾接待工作,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就加强学院各单位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院预算经费

(一)学院对日常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部门项目管理,各单位招待费支出,只能从本单位当年基本经费预算的“机动经费”项目列支,并严格按照预算额进行控制,一律不得超支。“机动经费”项目有结余的可用于其他教学、管理支出。

(二)院拨专项经费不包含招待费预算,一律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特殊情况确实有招待支出的进行专项预算审批,财务处按批准的额度进行预算控制。

二、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有关规定或进行审批控制,财务处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审批额或管理规定进行控制。

(二)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根据经费数额进行专项预算审批。

三、创收项目经费

各单位培训班、进修生等培训费收入及其他创收收入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专项预算审批。

四、财政专项拨款

财政拨款的修购专项、行动计划等专项资金一律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五、业务招待费开支的范围

(一)接待上级有关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等。

(二)接待国内外有关单位、院校、专家、学者的访问、考察工作等。

(三)学院安排的其他必须接待事宜。

六、业务招待费开支的内容

业务招待费开支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茶、饮料等。学院批准的会议支出的住宿、参观活动门票费及规定标准的伙食补助等按会议费管理规定在会议费中报销。

七、业务招待费的报销、签批

(一)由学院办公室牵头制定各类来宾的具体招待标准、接待责任部门和要求。

(二)学院财务处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招待标准和经费预算指标进行控制。

(三)各单位(项目)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由各单位(项目)财务负责人审批。

(四)下列情况需经财务主管院长进行特批:

1、单张票据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

2、超出学院有关招待标准规定的。

3、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情况,各单位(项目)负责人除在“费用报销单”上签批外,还必须在票据上进行签批,必要时简要说明原因,财务主管院长和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张票据(或情况说明)上进行签批。

八、业务招待费的控制和招待纪律

(一)严禁以招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二)严禁用公款招待私客,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校内相互吃请。

(三)各单位在进行业务招待活动时,不准到各类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上高档烟酒,并尽量安排在院内住宿和校内接待餐厅用餐。

(四)超出预算额度的业务招待费,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预算额度、超规定比例,或在院拨专款中报销业务招待费的,报财务主管院长进行专项审批。

九、本通知自2010年起执行,有关业务招待费报销的具体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规定中有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规定仅限于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仍执行学院有关规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