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院发[2006]114号 2006年11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领导和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财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并掌握学校事业运行规律和财务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工作行为,廉洁从政,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和各项制度。

二、加强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单位要坚持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收入来源正当、合理、合法。

各单位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不得坐收坐支,不得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杜绝私存、私分公款,任何资金都不得在财务管理体制外循环。

三、加强各项收费管理和监督,实行收费公示制。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除《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或由财务处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收支。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项收费要使用合法票据,学校所有的收费票据都归财务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印收据。

四、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学校年度预算按“两上两下”的要求进行编制,校内年度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校内具体情况,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经院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各有关单位根据学校总预算编制本部门经费使用计划,经批准后送报财务处备案,并由财务处监管使用。

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经费支出必须贯彻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坚决避免和杜绝资金使用上的浪费现象。

对于无计划、不合理、不合法的资金支出,财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反映。

五、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和学校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财务“一支笔”对资金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财务“一支笔”必须按照预算规定的限额和开支范围审批开支。对重大经济活动或重大财务支出事项要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纠正或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六、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报销制度。财务报销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收受违法违规收据、发票和各种白条收据。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销毁原始凭证。不能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报销。

七、各单位购买、报废、修理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购买物资、仪器设备、教材采购或修建工程项目,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应招标的要招标。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或报账。

八、各单位的对外经济活动,需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要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不得以学校名誉、教学科研成果为小集体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由经办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九、校内各单位均不得对外作经济担保,否则,经办人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必须坚持统一核算与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十一、各单位在各项业务接待中,要在坚持必要、适度、节俭等原则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渠道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十二、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对外经济业务交往中取得的属于回扣性质的资金,要如实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和隐匿回扣费,不得装入个人腰包或截留本单位使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或利用职权索取回扣费,或以回扣费为条件,与卖方勾结,从中牟利,购买质次价高或伪劣商品。

十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财务工作程序。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财务良好、有效地运行。财务部门内部要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财务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会计、出纳、稽核等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内部管理办法。

十四、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要通过多种学习、培训方式,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水平和遵纪守法观念。造就一支作风良好,业务素质高的财会队伍。

十五、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制、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十六、凡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外。财务处要按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和监督;纪监审部门要密切协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