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教监厅函[2010]3号

部内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门审议通过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进一步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健全治理“小金库”工作长效机制。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