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教财(2006)32号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不断出现,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秩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北京地区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加强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的管理

(一)非财政拨款全日制研究生学费。

2006年非财政拨款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学校招生时简章公示的收费标准或学校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中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收费时开具税务部门相关票据。2007年研究生学费标准及相关收费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二)高等学校试行按学分收取学费的管理办法。

2006年新学年开始,在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部分高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三)农林院校可向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农林专业学生收取学费。

农林院校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专业的学费标准,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17号)规定的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学校需根据本校各类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标准审核表》,报市教委审核,经价格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四)全日制研究生住宿收费。

高等学校可向全日制研究生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按照现行本科生住宿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规范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的管理

高等学校的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主导、社会监督,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原则为:

(一)学费:未纳入国家批准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研究生课程班,预科班学费,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的学费及高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班的学费,由学校根据实际培训成本和非营利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住宿费:学校提供公寓的,本着学生自愿选择是否住宿的原则,由学校根据提供的住宿条件、住宿成本和非营利原则自行制定住宿费标准。

学校向非学历教育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时,须开具相关税务发票。

三、规范高校服务性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并收取的相应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须明码标价,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在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收费时须开具相关税务发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二)代收性收费。

代收性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北京高等学校在实施代收行为时,不得预收,应先行垫付资金,在收回垫付资金时,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垫付性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京教财[2006]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可以代垫的项目有教材费、军训服装、伙食费和新生入学体检费,除此之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代收代垫。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四、进一步加强收费、退费管理

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校应制定退费管理办法并向全体学生公布。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监[2006]2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304号)的规定,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性收费、代收性收费管理办法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六、加强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七、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将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