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
1.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2.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
附件1: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
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1.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处置
1.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80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
(一)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单位财经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二)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各单位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
(三)各单位的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投资。凡有银行贷款的单位,一律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任何单位不得用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四)各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
(五)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六)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2.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资产价值证明;
6.近期财务报表;
7.产权登记证;
8.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4.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5.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
7.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8.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9.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10.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
11.其他有关资料。
五、其他
(一)凡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6]282号
教育部: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使用行为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中央级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暂授权你部对所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单项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事项(含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予以审批。资产处置收入暂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请你部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覆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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